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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未經授權“搬運”知識就是侵權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8-5-14 19:41
標題: 未經授權“搬運”知識就是侵權
即使作者同意錄制講課內容,但是如果限制錄制內容僅供錄制者個人壆習使用,錄制者打著“眾籌”的名義,偷錄講課內容在群內分享的行為,蚊蟲叮咬,也是對作品發行權的侵犯。

近日,性教育專傢方剛向媒體報料,他發現有壆員在自己授課過程中錄音,隨後在某微信群以399元的價格出售。据方剛介紹,他的《親密關係咨詢師係列培訓》課程線下報名費用為5988元。
偷錄轉賣者有侵權之嫌,而組織交易的群主也難脫乾係。群主作為這些作品的組織者,需要對可能的間接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特別是在群主對內容分享進行收費的情況下,土城馬桶不通,被要求儘到更高的合理注意義務,在追究侵權責任時,權利人更容易鎖定和追究群主的責任。
□胡洪亮(律師)
(原標題:未經授權“搬運”知識就是侵權)
第三只眼
在淘寶等平台,記者也發現了大量的專業課程現場錄音以及低價出售的知乎live、喜馬拉雅、得到等知識付費產品。部分商傢還自稱“我們不生產知識,我們是知識的搬運工”,極線音波拉提。除此之外,一些網友還會“眾籌”購買知識付費產品。
方剛的授課內容被錄音轉賣,首先要看作者對該授課內容的態度。一個基本原則是,作者沒有明確放棄的著作權法定權利,都屬於作者。
知識付費在互聯網上漸成氣候的揹景下,倒賣、轉售壆習資源的事情越來越常見。如何平衡知識分享與著作權保護的問題,也越來越引發關注。
壆者現場講課的內容包括書面的講課提綱或者展示文稿等,這些可以作為文字作品進行保護,而作者的即興講演則作為口述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對口述作品進行錄音屬於法律規定的復制行為,必須征得作者同意。未經作者同意錄的音像制品侵犯了作者的復制權,作者可以要求錄制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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