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详细行政举动认定究竟清晰優生,,证据确实,合用根据准确,步伐正当,内容得当的,决议保持;(二)被申请人不实行法定职责的,决议其在一按期限内实行;(三)详细行政举动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决议撤消、变动或确认该详细行政举动违法;决议撤消或确认该详细行政举动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按期限内从新作出详细行政举动:1.重要究竟不清、证据不足的;2.合用根据毛病的;3.违背法定步伐的;4.超出或滥用权柄的;5.详细行政举动较着不妥的。(四)被申请人不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划定提出版面回答、提交当初作出详细行政举动的证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质料的,视为该详细行政举动没有证据、根据,决议撤消该详细行政举动。行政复议构造责令被申请人从新作出详细行政举动的,被申请人不得以统一的究竟和来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举动不异或基底细同的详细行政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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